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2004号
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
法定代表人:卢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南京恒远混凝土构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与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志亮、南京启典慧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19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案件受理费717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768元,由被告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经书面催交,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民事审判部门就诉讼费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当日作出(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本院已经就本案向管理人送达债权申报材料。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经向管理人送达债权申报材料,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