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2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899646。
法定代表人:杨成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702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当日作出(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向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已经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申请执行人***应向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耀辉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余 斌
书记员  杨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