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宏权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投资人:何兴木,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礼周,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宏权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当日作出(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向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2021)苏0192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受理江苏欧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宏权水泥制品厂应向江苏威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