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执230号
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233267.28元赔偿义务,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费3399元,至此,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2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执2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1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