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云南博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俊,职务: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12B05号
委托代理人:冯进,系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47年2月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李某,男,哈尼族,1999年4月26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无业,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系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博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博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的情况介绍:***系被告***的儿子、系被告李某的父亲,***与原告之间签订人员聘用协议,***于2013年10月24日死亡。
二、入职时间:2011年3月20日。
三、签订书面人员聘用合同时间:2011年11月23日
四、职务:驾驶员兼送材料。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2011年3月23日至2012年3月22日
六、工作时间:
原告主张及证据:早上8:30到11:30,下午是2:30到5:30,未提交证据。
被告主张及证据:对外早上8:30到11:30,下午是2:30到5:30,但是中午***基本不回家,晚上有时要八点才能回家。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都认可***工作时间为上午8:30到11:30,下午是2:30到5:30。本院确认***工作时间为上午8:30到11:30,下午2:30到5:30。对被告主张的中午***基本不回家,晚上有时要八点才能回家的观点,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对此本院不予以采信。
七、***工资领取情况:按月领取。
八、仲裁请求:请求确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九、仲裁结果:***与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十、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由书面的劳动合同所证明,只要有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证据,即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从原被告确认的人员聘用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休假、工资支付方式、劳动纪律及约定了合同的生效及终止的条件。该聘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要件。故本院确认原告与***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对于原告主张与***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自身原因造成的主张,虽然原告申请两证人出庭,但两证人均为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与之相印证的情况下,对两证人证言本院不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与***于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云南博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于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云南博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