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68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智鹏,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海霞,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艺公司)与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新银河公司欠付辰艺公司工程款485万元,新银河公司分两期向辰艺公司支付,第一期应于2019年7月5日前支付245万元;第二期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240万元。因新银河公司仅于2019年7月18日和同年9月18日各支付50万元(共计100万元)给辰艺公司后,再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辰艺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仍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辰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双方自行达成意见一致的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1月11日,上述(2019)粤011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项下债务为:借款本金3850000元、利息266909.59元、诉讼费2324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9900元、律师费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9613.75元,共计4414665.34元;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项下债务,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万元,从2020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债务为止;三、上述债务的还款清偿顺序为:1、诉讼费、担保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本金;四、清偿最后一期债务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应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以及前述清偿顺序进行结算确认;五、被执行人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立即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全部尚欠债务;六、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本案执行费46547元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七、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被冻结帐户的冻结措施,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从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中予以撤销、移除、屏蔽;八、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结案处理。
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汇入执行费46547元。申请执行人也于当天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执行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和解协议。本案中,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12执689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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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 桦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