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恢3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升伟,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洪霞,女,该公司财务主管。
本院执行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艺公司)与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新银河公司欠付辰艺公司工程款485万元,新银河公司分两期向辰艺公司支付,第一期应于2019年7月5日前支付245万元;第二期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240万元。因新银河公司仅于2019年7月18日和同年9月18日各支付50万元(共计100万元)给辰艺公司后,再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辰艺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粤0112执689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辰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将本案执行费46547元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根据上述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之后,被执行人仅于2019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万元,按协议约定该还款100万元为截至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295389.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932.5元,以及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费2324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9900元,因此,尚欠剩余本金3473463.54元,被执行人并无依约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2执恢328号案重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尚欠债务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仅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后,其它债务仍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主持下,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再次自愿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尚欠案款为截至2020年6月1日止本息共计为3658541.36元;二、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其中的156785.22元双方确认为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万元;四、剩余尚未支付的本案案款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本金5万元及当月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同时保证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本案案款(包括本金和利息);五、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违约没有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
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2020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账户支付了30万元。同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执行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和解协议。本案中,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需长期履行,因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112执恢32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桦
审判员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