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35号B座B448房。
法定代表人:刘金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升伟,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一路50号自编4栋。
法定代表人:罗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广州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艺公司)与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新银河公司欠付辰艺公司工程款xxx万元,新银河公司分两期向辰艺公司支付,第一期应于2019年7月5日前支付xxx万元;第二期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xxx万元。因新银河公司仅于2019年7月18日和同年9月18日各支付xxx万元(共计xxx万元)给辰艺公司后,再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辰艺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粤0112执689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辰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银河公司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将本案执行费xxx元汇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根据上述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之后,被执行人仅于2019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xxx万元,按协议约定该还款xxx万元为截至2019年12月26日的利息xxx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元,以及律师费xxx万元、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保全担保费xxx元,因此,尚欠剩余本金xxx元,被执行人并无依约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粤0112执恢329号案重新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尚欠债务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仅于2020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xxx万元后,其它债务仍没有履行。经本院召集主持,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再次自愿达成意见一致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尚欠案款为截至2020年6月1日止本息共计为xxx元;二、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xxx万元(其中的xxx元双方确认为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xxx万元;四、剩余尚未支付的本案案款由被执行人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本金xxx万元及当月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同时保证于2021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本案案款(包括本金和利息);五、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违约没有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2020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账户支付了xxx万元。同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20)粤0112执恢329号案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前述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再次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2年1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粤01破申46号决定对被执行人新银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申请续封不动产,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洁
审判员 郝芬梅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