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财保29号
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希夷新村焦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PU42E5M。
法定代表人:*富强。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紫苑路1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NH605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8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TD4D2P。
法定代表人:关玉军。
被申请人: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洪南路兰苑花园北五栋2单元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63951036。
法定代表人:杨大年。
被申请人:关玉军,男,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5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名下银行账户内15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玉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