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02执3855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3855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迎迎
书记员 李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