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2666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皖1602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因查封期限将至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续行冻结上述保全措施,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委托我院办理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红侠
书 记 员  李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