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26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保全标的额150万元。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对上述保全行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玉军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亳州市垚泽建材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书记员  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