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5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紫苑路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NH605A。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漆园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84921894D。
法定代表人:何家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民初7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名下有不动产一处及车辆两辆,本案已查封该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何家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亳州市远光中药饮片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