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6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亳州市高新区文化小区53栋2单元3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NH605A。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
被执行人:***,男,196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自彬,男,1962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自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依据(2021)皖1602民初102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658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自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2021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李自彬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自彬有银行存款2610元,并于2021年1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自彬的存款2610元,于2022年2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自彬2610元,后该款用来缴纳执行费2610元。
3、2022年1月10日到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李自彬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自彬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2月11日到对被执行人***、***、李自彬户籍地采取传统调查并张贴通告,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自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自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2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李自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3月14日17时16分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李自彬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诚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张士中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