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罗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502民初667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余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余市渝水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渝水区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78元,减半收取计8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989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