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4070号
原告:郑州兴***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东侧第****。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富田兴和苑****/div>
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振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兴***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兴***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兴***商品供应链产业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佳贝
书记员薛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