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3829号
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富田兴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振宁,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住郑州航空港区>
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