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5917号
原告:***,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
被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富田兴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振宁,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康亿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