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895号
原告:***伊米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屯垦西路138号81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82MNJX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12月4日生,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双城村七组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米提诉被告***、新疆***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伊米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米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热***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