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墨江华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与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民初2015号
原告:墨**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2MA61J8JQ66。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B地块8幢2号房。
经营者:杨春华,男,哈尼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凤凰新城二期B地块8幢2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凡,云南胜春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701100013883。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原告墨**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与被告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墨**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承揽工程款96840元,(承揽安装铝合金453平方按280元一个平方计算共计126840元,扣除预付资金:30000元);二、承担违约金:每天按应付部分万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共计:1095天×0.0001×96840=10604元,被告应支付各项欠款96840元+10934元=10777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在墨江县建盖房屋,到了2017年年初,其工作人员周稚承与原告联系,要原告为该房屋承揽铝合金门窗工程,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了《通关小学第二学生宿舍(男、女生楼)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为被告进行施工,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经原告计算,其工作量为453个平方,按双方约定其工程款为453×280元=126840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3万元预付资金。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尽快给以验收其工程,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验收,现在工程早已完工,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与原告结算通关小学第二学生宿舍(男、女生楼)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工程,致使原告受到损失。多年来原告与被告联系,均以用各种借口拒绝验收,导致应得工程款无法支付,在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只有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双方产生的分歧。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通关小学第二学生宿舍(男、女生楼)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方已按双方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任务,而被告在原告履行完所有工程后没有按双方约定履行验收工程并履行支付费用义务,其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使原告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现特向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上请求,望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云南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802597119767D,法定代表人为张云清,普洱红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墨**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00元,退还原告墨**兴不锈钢铝合金加工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经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谭艳超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