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379号
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里宏基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74元,减半收取63837元,由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云
书记员 罗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