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3民初3045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光保养场,组织机构代码:L2826630-5。
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00731。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狮峰路4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光保养场诉被告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光保养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光保养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阳光保养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