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1005号
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股份合作社二楼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3748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石***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石***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097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昆明中铁新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鸿运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7792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跑马山19号一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6839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途源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