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调莲,女,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春,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榆林市仨友建筑施工图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榆林市仨友建筑施工图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0184元减半收取10092元,由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