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30民初1014

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调莲,女,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春,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洁,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生,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榆林市仨友建筑施工图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杰瑞钢架结构有限公司、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榆林市仨友建筑施工图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913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2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84元减半收取10092元,由原告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晓东

审判员刘艳

人民陪审员呼延雄




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