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43494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4941.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7月,申请执行人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8年7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3、2018年7月,本院第一次与申请人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对应的权力和义务。
4、2018年7月、9月、11月,本院数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送达了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5、2018年7月、9月、11月,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及北京市、上海市地方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数个,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数个,自冻结后经本院多次查询上述冻结账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且本院为轮候冻结,本院暂未采取下一步扣划措施。
6、2018年7月、9月、11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7月、9月、11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7月、9月、11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8年7月、9月、11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18年7月、9月、11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2018年7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2、2018年10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因未能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故该决定暂未能实施。
13、2018年12月,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39396.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张惠
审判员  王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