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0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72042307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6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7月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2018年7月30日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16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