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2民初680-1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徐州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解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