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2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72042307A,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
委托代理人:孙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所。
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Q9DL00,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
委托代理人:袁扬,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规定,本次执行标的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839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经执行查明,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名下××镇××路××号内××号房,但该房具有大额抵押,目前处置无益。
2022年2月23日至28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账户扣划了472266.05元,按照规定应当发放申请执行人159000元。
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因与一系列申请人和解所需,再将20万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双方,被执行人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2022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债权债务总额:截止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江苏***结构有限公司本息合计64.2万元;二、法院从扣划的钱款中按比例发放给江苏***结构有限公司15.9万元,加上被执行人后汇入的10万元,共计发放申请执行人25.9万元;三、自2022年4月开始至6月,每月8日之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7666元,直至付清为止;四、被执行人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不予解封,但申请人同意不列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时承诺期间不转移资产,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按照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其他实际情况。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但因无益处置而不便处置。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苏0684执32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新竹
书 记 员 黄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