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01执246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201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95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经查控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工商、不动产、房产等部门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决定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守 江
审判员 库尔班江·买吐地
审判员 古丽胡 玛 ·尔肯
书记员 邱 恒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