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3221执保6号
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工程款2390085元进行保全。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工程款2390085元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到期债权2390085元。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敏
书  记  员   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