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3221财保7号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工程款2390085元进行保全。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工程款2390085元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田县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和田县技工学校花卉苗木销售基地项目的到期债权2390085元。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代先莉
书 记 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