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9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负责人:赵鑫,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豪,董事长。
被告:张豪,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与被告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