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87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2号。
负责人:赵鑫,行长。
被告: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豪,董事长。
被告:张豪,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诉被告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