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12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负责人:赵鑫,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该行小企业经营中心副总经理。
被告: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豪,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陈固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与被告张豪、新疆启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02元,减半收取计2,880.0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陆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思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