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保60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区宏信物流园C区1栋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77288192M。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兰溪枫景小区A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0724844976.
法定代表人:张金顺。
被申请人: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尚城二期雅兴苑C幢1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PFTET87.
法定代表人:张金丽。
被申请人: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尚水澜山A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072491443N.
法定代表人:聂红晟。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申请人:陈健,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霞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申请人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买送达了执行依据裁定书等,并于2022年6月8日在执行中以(2022)湘0423执保6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70086.1元。因被执行人提供了安徽文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担保,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70086.1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旷曲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燕
书 记 员 石 元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石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