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区宏信物流园C区1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兰溪枫景小区A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顺。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亚龙尚城二期雅兴苑C幢1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丽。
被告: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尚水澜山A6-10。
法定代表人:聂红晟。
被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陈健,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霞浦县。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或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点都不在湖南省衡山县,无法依据法律规定约定衡山县人民法院为本案管辖权法院,亦无法律依据直接由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供应钢材的项目所在地是云南省马关县,原告云南富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是云南省安宁市,被告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云南省马关县,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是云南省文山市,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注册地是云南省马关县,被告***居住地是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陈健居住地是福建省霞浦县。据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诉讼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或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湖南省衡山县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法定管辖条款及协议管辖条款规定,本院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均不符合管辖条件。故本院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马关巨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旷曲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燕
书 记 员 石 元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石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