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625民初3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云南省马关县。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泰康小区六组团2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