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625民初3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现住云南省马关县。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泰康小区六组团2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