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280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家住开远市。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