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280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家住开远市。
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金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