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等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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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系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居民,现住该区石灰窑乡学区12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徐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系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西宁市海湖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守 花
审 判 员 雷 延 琳
审 判 员 索南多布杰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姜 凤 云
书 记 员 张   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