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5977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憬怀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MA758GGG4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0号2号楼101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3526150J,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市委党校院内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张会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04MA758H5C4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7层11707室。
法定代表人:徐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维华,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占军,青海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憬怀商贸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青0104民初597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275元或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期限为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一年。青海憬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憬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市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3275元或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3986元,由申请人青海憬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记员 张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