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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1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诉讼保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1)青0104财保37号民事裁定,采取了冻结***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宁海湖新区支行105047526353账户内存款800000元。2021年6月1日,***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解除诉前保全担保保函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宁海湖新区支行105047526353账户内存款8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才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