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256号
原告:**,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成,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琛,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守花
审判员 宋积珠
审判员 雷延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