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256号
原告:**,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成,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琛,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青海瑞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守花
审判员    宋积珠
审判员    雷延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