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816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冲,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57996275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诉被告南京宏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