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网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网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网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书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总经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网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345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03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