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14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桂和路桃花园山庄侧。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勇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立新南路179号首层之二。
负责人:麦东飞。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28号机械车间仓库205房。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生。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与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23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负担。
审 判 长 胡柔燕
人民陪审员 陈七根
人民陪审员 郭秋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