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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某某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9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桂和路桃花园山庄侧。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勇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居委会立新南路179号首层之二。
负责人:麦东飞。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28号机械车间仓库205房。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龙洲路段以北。
法定代表人:麦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请求撤回对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梁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