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9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桂和路桃花园山庄侧。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勇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居委会立新南路179号首层之二。
负责人:麦东飞。
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28号机械车间仓库205房。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告: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上涌工业区龙洲路段以北。
法定代表人:麦志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请求撤回对被告***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8.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菱峰通风设备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梁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