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310号
原告: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73001649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华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卫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华新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