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农联农产品批发市场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73001649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农联农产品批发市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T4UUE4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毅。
关于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农联农产品批发市场江苏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宿仲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农联农产品批发市场江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316号,立案执行标的为264945.56元。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13执31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宿仲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