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192行初1215号
原告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1530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辉,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田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
行政负责人顾正森。
委托代理人陈鑑,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和悦路99号2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第三人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财政)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三江消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斌
审判员 骆菊杰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