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6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华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鸣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小琴,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25层52501室。
法定代表人翟再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宗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永敏,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北路一号商会大厦C座0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北一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春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9号1号楼四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林。
上诉人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百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西北一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春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现上诉人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陕西华路新型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宏
审 判 员 董凡
代理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柱